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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四川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

来源:殷涛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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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四川8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

本报记者 刘春华 任鸿

7月11日,记者从省法院获悉,根据最新司法解释,省法院、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了盗窃罪定罪量刑数额我省的执行标准,新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。与以前执行的城乡区别对待标准不同,此次城乡统一标准,将盗窃罪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上调为1600元。

执行标准如何调整?

解释:“数额较大”上调至1600元

今年4月4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施行。与过去相比,今年新实施的司法解释提高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,规定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。

省法院、省检察院据此对我省有关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做出修改。具体为: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00元以上的,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;盗窃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;盗窃公私财物35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而在此之前,我省执行的是1998年制定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,具体为:农村县(包括市郊县)700元,城市1000元为“数额较大”;农村7000元,城市1万元为“数额巨大”;5万元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调整依据是什么?

解释:结合实情确定具体数额

1600元的“数额较大”执行标准如何认定?省法院、省检察院综合分析了去年盗窃案件相关情况,统计数据显示,2012年全省人均GDP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均约为1998年的4倍,不过几项指标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。制定中等偏下的“1600元”标准,符合我省实际。

为何新的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没有城乡之分?省高院、省检察院对2012年全省市(州)辖县检察院起诉的3869件盗窃案件进行了分析,发现农村县低于1600元盗窃案件的数额分布与全部案件基本相同,并未呈现出“农村县盗窃案件数额明显偏低”的特征。同时,统计数据显示,农村县的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,发生在乡村的较少。因此,新标准实行“城乡统一”。

会否削弱打击力度?

解释:对案件总数影响不大

新标准提高了入罪门槛,不免令人担忧:这是否削弱对盗窃的打击力度?对此,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龚军辉解释说,新标准对案件总数的影响不大。以2012年我省盗窃案件数量为例,若适用新标准,仅有6.8%的盗窃案将不再入罪,而受影响的‘数额巨大’和‘数额特别巨大’的案件,仅占案件总数的4.8%和0.4%。

事实上,盗窃入罪门槛不止“数额较大”一个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规定了“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”4种即使没有盗得任何财物也构成犯罪的情形。“这在行为上增大了对盗窃的打击范围,新司法解释在数额上提高了入罪门槛,使得法律对盗窃行为危害性的评价更多元、更合理。”龚军辉说。据悉,新法实施以来,盗窃案件总量上升明显,以成都市金牛区为例,其查办的盗窃案数量增加了近一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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